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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卫生局、南充市发展改革委、南充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10个部门关于印发《南充市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发布:市卫生局时间:2015-05-05 09:55点击数:次

 

各县(市、区)卫生(卫计)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地税局、政府金融办、市卫生局直属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14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南充市促进社会办医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卫生局                     南充市发展改革委
 
 
 
南充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南充市民政局
 
 
 
南充市财政局              南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南充市国土资源局              南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南充市地税局                 南充市政府金融办                          
        2015311
 
 
 
南充市促进社会办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鼓励民营医院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快速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按照《四川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10个部门关于印发〈社会办医促进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425)以及《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发〔201420号)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扶持、能力提升、强化监管和多部门协作等措施,重点发展一批规模大、起点高、服务优、质量好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医格局。到2017年,全市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总床位数的25%,民营医院医疗服务量占全市服务总量的25%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市场开放力度
1、合理制定规划。出台《南充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南充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一步明确卫生服务体系的功能定位、分级配置、资源配置标准,限定公立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金举办老年病医院、口腔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肿瘤医院、妇女儿童医院、耳鼻喉医院、护理院、康复医院、临终关怀及其它特需专科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城郊结合部及城市新开发区举办大型的高水平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农村地区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2、优化资源配置。把优质资源配置给社会资本,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引进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市中心医院下中坝院区、川北医学院第二附属(嘉陵)医院和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西充)健康产业园。引进社会资本在市辖三区设置2100张床位以上的护理院。构建全托式的治、护、养三者结合的护理模式。引进社会资本建立临床集中检验检测机构1集中消毒供应机构1所,大型医用设备集中检查中心1所,为区域内各级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撑和集约化服务。
3、放宽准入条件。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制度。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并不断扩大开放领域;凡是由我市本地资本开放的医疗领域,都要向我市外资本开放。社会资本办非营利性机构享受与我市同行业公办机构同等待遇。同时,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公开医疗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审批程序,严控审批时限和审批权限,研究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及时发布县(市、区)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鼓励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举办或运行主体。简化对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儿童医院、临终关怀医院、护理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服务定点等审批手续。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
4、畅通审批流程。加强与改进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服务。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审批程序,尽量采取统一联审或并联审批,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卫生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准入条件、等级评审标准和审批程序;医保部门应公开医保定点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保障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信息和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的合法利益。
(二)落实政策保障措施
1、落实价格税收政策。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依据自身特点,提供特色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全国医疗服务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医疗服务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同价。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对认定后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落实免税收入优惠。
2、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各县(市、区)卫生(卫计)局要逐步清理社会办医的不合理规定,发挥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新建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按规定办理医保定点。
3、落实建设用地保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完善健康服务业用地布局,优先保障非营利性机构用地,并将社会办医项目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创造平等的用地环境,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用地政策。新建居住区和人口聚居区要按城乡规划规定在公共服务设施中保障相关设施的配套。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医疗机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3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4、完善财政金融扶持政策。社会资本举办康复、护理、中医和健康养老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医疗资源薄弱地区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财政资金补助范围。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和支农、支边、对口支援、大型活动医疗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指令性任务,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偿。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鼓励社会资本捐资举办医疗机构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
(三)提升执业服务能力
1、支持重点专科建设。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临床科室能力的指导,并将一批社会办医疗机构中较为有特色的科室纳入我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范围。在科室建设规划等方面给予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2、鼓励医师多点执业。鼓励高等级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工作,将新的医疗技术带到执业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引导大型公立医院的专家前往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会诊、手术、培训等业务工作,弥补社会办医疗机构专家力量的不足,将大医院的优质资源延伸到老百姓的身边,努力缓解看病难问题。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
3、支持加入医疗集团。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入南充市医疗集团或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集团,并与其建立双向转诊制度,享受与社区医院同样的双向转诊待遇,在预约挂号、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应急医疗保障与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提供全天、无假日医疗服务。集团内公立医院也可将患者转入社会办医疗机构,特别是经过公立医院治疗之后需要后续治疗、恢复的患者,有效缓解公立医院的床位压力,并解决许多社会办医疗机构住院人数不足、医疗资源闲置问题。
4、支持提升学术地位。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课题申请、科研成果申报方面享受政府办医疗机构同等待遇。社会办医疗机构可申请成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或临床教学基地。各医学类行业学会、学术组织、医疗质控分中心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等应当安排合理比例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与,并使其平等享有承担领导职务的机会。
(四)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1、引导规范执业。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院等级评审体系、全行业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对无资质人员行医、超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大处方、过度医疗、乱收费、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欺骗患者谋取不当利益、出现重大医疗事故、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方面的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并依法进行查处。对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对构成犯罪的机构与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促进守法经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所得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行政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原则上不允许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机构注销时,其清算资产不得私分,土地由政府收回。
3、提高管理水平。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聘用职业院长负责医院管理。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管理公司提供专业化的服务。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采用各种方式聘请或委托国内外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专业机构,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医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指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本机构诊疗服务项目、流程、规范以及医务人员资质、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药品价格等基本事项。
4、增强社会责任。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加强医务人员执业道德建设和人文精神教育,做到诚信执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采用按规定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等多种方式回报社会。支持发展社会办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行业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整体医疗质量和社会诚信度。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本地医疗责任保险,发挥第三方调节机制作用,完善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提高医疗机构抗风险能力。
三、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争取将社会办医工程纳入当地健康产业规划重点考核和督办项目,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加强各部门间协作,积极协调发改、人社、财政、税务、国土、金融等部门,密切协作,共同推进社会办医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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