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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征求《南充市建立村医养老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社会公众意见的公示
信息发布:市卫健委时间:2021-05-08 15:56点击数:次

广大市民朋友:

为妥善解决老年村医的养老生活和在岗村医后续退出保障问题,在广泛征求各县(市、区)、市级相关部门、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医代表和社会各界等意见,借鉴省内其他市(州)经验的基础上,市卫健委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南充市建立村医养老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在市卫健委网站予以公示,请广大市民朋友提出宝贵建议,并将相关意见或建议在2021年5月23日之前反馈到251309458@qq.com 邮箱。



                                                              南充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8日







                                   南充市建立村医养老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省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以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21〕6号)等文件精神,妥善解决村医保障问题,结合南充实际制定了《南充市建立村医养老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稳步推进;坚持物证为主、调查为辅、参考人证;坚持严格标准、分类补偿、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建立完善村医保障制度,稳定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工作任务

本方案所指村医是在我市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卫生服务等工作,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赤脚医生证、乡村医生证、乡村(中)医师证、中医医师证、乡村医士证、乡村医师证、卫生员证、护士执业证、医师执业证、乡村接生员(助产士)证之一的人员。

(一)关于落实退出村医生活补助政策

1.村医退出年龄

年满60周岁(年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的村医均应退出村医岗位。

2.补助条件

享受村医生活补助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未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且未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村医。

(2)具有南充市农业户籍,或原属农业户籍因地域划转、征地拆迁或购买城镇户口转为非农户籍且健在的。

(3)若没有上述相关证件的人员,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调查核实能够认定为村医的应纳入补助范围。

3.服务年限计算

在原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卫生室)累计实际服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中途离开村医岗位的年限不计算在内。

4.生活补助标准

村医每服务一年补助10元,根据其实际累计服务年限(统计至60周岁止)按月定补,即:每月补助金额=10元×服务年限。

5.补助资金安排与发放

符合补助条件,且年满60周岁已退出村医岗位的,才能领取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退出村医的生活补助从文件施行之日次月起按“一卡通”管理方式实行“打卡”发放。

(二)关于落实在岗村医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政策

1.补助条件

享受村医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应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1)具有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

(2)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在注册村卫生室执业,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2.参加养老保险方式及补助标准

鼓励引导在岗村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县(市、区)财政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当年个人最高档次缴费标准的40%予以补助,个人缴费低于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档次缴费标准的不予补助。

对已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的村医,不再享受按实际服务年限退出村医补助政策。

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达到法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办理。当事人年满60周岁退出村医岗位不能立即领取养老保险金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按在岗村医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标准执行,到可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时间止。

选择在岗村医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政策的,对中途断缴养老保险或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的村医,造成60周岁时不能领取养老保险的,财政不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助,也不能享受退出村医生活补助政策。现任村医不再从事村医工作或因其它原因等被注销执业资格的,自离开村医岗位或被注销执业资格的次年起不再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政策。

3.补助资金安排与发放

缴费补助实行凭证报销制,即村医在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后,凭当年度税务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凭证到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标准申领补助。所需资金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建立完善村医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深化基层医改、做好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扎实推进。2021年7月31日前,各县(市、区)要将工作方案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二)严格程序标准。认定工作要按照个人申请、村级(社区)登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公示上报、县(市、区)卫健部门审定的程序,对村医身份和服务年限进行认定。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籍迁移到外地的符合条件人员,向原村卫生室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2021年10月31日前,各地要全面完成相关清理认定工作。

(三)落实经费保障。村医退出生活补助和在岗村医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等相关经费纳入各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予以保障。根据退出村医和在岗村医不同的补助标准,各地要立足实际,及时制定具体的补助资金发放办法。

(四)严格督导检查。各地要严格执行政策,严格工作标准流程,确保此项工作有序推进。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村医养老保障工作推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推动不力、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执行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长期有效。国家、省、市若出台新的相关政策规定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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