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医疗机构吸烟管理,根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吸烟的规定,近日,南充市卫生监督执法支队针对辖区直属医疗机构个别医疗机构的个别医务人员在工作岗位上吸烟的不良现象,监督执法人员当场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给予现场行政处罚。
通过此次处罚,监督员认为,医院禁烟非同小可,势在必行,且为重中之重。搞好医疗机构禁烟工作是医疗机构及社会各方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因此,监督员建议,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卫生环境,共同维护患者的身心健康,各级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被禁烟工作,始终做到:一是建立禁烟制度,严格禁烟管理;二是做好禁烟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的电话。三是医务人员带头禁烟戒烟,发挥表率引导作用。四是采取积极措施,对来院就医的群众不按规定吸烟的,进行阻止劝导或引领吸烟区,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予以制止其吸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