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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卫计委关于印发《南充市卫生计生系统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信息发布:政策法规与科教科时间:2017-07-31 11:15点击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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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充市卫生计生系统重大行政

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卫计局)、人口和计生局,市直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mg电子游艺,MG电子游戏各科室:

《南充市卫生计生系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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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7

 

 

 

 

 

 

 

南充市卫生计生系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南充市卫生计生系统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据省卫生和计生委《四川省卫生计生系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南充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行政区域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贯彻上级机关和同级党委、人大、政府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办理同级政协重要建议需要决策的事项;

(二)编制和修改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

(三)安排重大卫生计生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等重大事项;

     (四)制定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医政医疗、药物政策、行政审批、执法监督、疾病预防控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层卫生、妇幼幼健康服务、食品监测、计划生育、国际合作、人才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制定和修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预案;

    (六)其他需要决定的重大事项。

    对前款事项作出决定,应当报上级机关或者同级党委、政府以及依法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决定的和不宜公开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以下事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系统内部事务管理及措施和人事任免;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三)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五条  决策应当符合科学、民主、合法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法定程序。

    第六条  各科室按照职责负责相关工作落实。政策法规与科教科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关科室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确定;

    (二)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确定;

    (三)主要负责人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有关科室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确定;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提出决策建议。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建议,由有关科室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确定;向直属单位提出的建议,由相关单位按职责办理。

    各有关科室应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建议的处理情况进行反馈。

    第八条  决策建议经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列为决策事项,启动决策程序。有关科室或者由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指定、委托的有关单位负责决策事项起草。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健全依法决策相关制度。

第一节  公众参与

第九条  对拟决策事项,决策起草科室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汇集决策涉及的各方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

    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起草科室应当视决策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务网站等公众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采纳与决策有关的合理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20日。

    第十一条  决策起草科室根据需要还可以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民生的决策,重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吸纳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加强与相关人民团体、

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的沟通协商。

    第十二条  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十三条  以听证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起草科室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专业知识和报名顺序,按照持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确定参加人员。

听证会应当设旁听席位,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第十四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起草科室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将决

策方案及起草说明提前5日送达与会代表。

    第十五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二节  专家论证

    第十六条  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库,完善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充分发挥决策咨询委员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作用。

    第十七条  决策起草科室应当组织专家论证,邀请相关领域3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八条  专家、决策咨询机构在决策论证和评估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见解,对出具意见的合法合规性、客观公正性负责,对知悉的涉密信息依法保守秘密。

    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第三节  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决策起草科室应当对决策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可以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实施决策在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生态环境或者法律纠纷等方面可能产生的风险作出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减缓及化解措施。

    第二十一条  风险评估报告建议暂缓决策或者终止决策的,决策起草科室应当报请相关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作出继续决策、暂缓决策或者终止决策程序的决定。

第四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  决策草案经各有关科室集体讨论,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请政策法规与科教科审查,若政策法规与科教科不能确定其合法性,由政策法规与科教科衔接卫计委聘请的法律顾问和市政府法制办予以审查。

    第二十三条  决策起草科室提请政策法规与科教科审议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及借鉴经验的相关资料;

    (三)征求意见汇总情况、专家咨询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争议意见协调情况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公示、听证的,需提交公示、听证材料;

    (四)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政策法规与科教科应当自收到决策起草科室提交审议的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认为材料齐备的,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退回决策起草科室补充材料。

    决策草案未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决策起草部门不得送政策法规与科教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  政策法规与科教科应当自收到提交审议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合法性审查过程中,政策法规与科教科可以要求决策起草科室补充决策草案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政策法规与科教科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决策的重要依据。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整改完善的,不得提请审议。

第五节  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决策草案由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委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决策起草科室提供的政策法规与科教科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后10个工作日内对决策草案作出处理,认为可以提交审议的,应当提请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安排委主任会议审议;认为暂不能提交委主任会议审议的,应当退回决策起草科室要求其修改完善。

    提交审议的决策草案应当包括决策草案文本及起草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委主任会议应当对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讨论或者暂缓的决定。

    决定暂缓的决策草案,决策起草科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委主任会议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九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在政务网站、报纸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决策起草科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将决策过程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存档。

第三章  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实施决策后评估制度,决策执行主办科室应当根据决策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对决策内容、决策执行情况作出评估。

    评估委托专业研究机构等第三方进行的,该专业研究机构应当未曾参与决策起草阶段的相关论证、评估工作。

    第三十二  决策执行主办科室组织完成评估后,应当形成决策后评估报告,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等建议。

    决策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主办科室应当及时采取临时补救措施,组织决策后评估,并提出停止执行、

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决策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的,经委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

    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对决策内容作重大修改的,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程序执行。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决定的,决策执行主办科室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三十四条  委办公室和相关督查机构应当根据决策内容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安排部署,对决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工作进行跟踪检查、督办,并及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监督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可以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决策起草部门、决策执行主办科室和配合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制度,对没有履行法定行政决策程序造成的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

究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三十七条  各直属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重大决策工作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1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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