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疗机构执业审批(校验)办事指南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执业到达法定期限依法需要进行校验的中医医疗机构的申请和办理。
三、事项决定权
省、市、县。
四、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八十九条: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件和本细则以及当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管辖范围内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行使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
2、申请条件依据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57号:
3、申请材料依据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57号
4、办理流程依据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57号:
5、办理时限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第三十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7、收费依据
无。
五、服务对象
法人、自然人。
六、申请条件
(一)床位在5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
(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医疗机构在申请校验时,对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诊疗科目,应申请变更登记,取消该诊疗科目。
七、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样本 |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
备注 |
1 |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
材料种类:收原件。公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A4纸打印,原件1份,按照说明要求逐项填写。 |
详见: 格式文本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doc、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
无 |
无 |
2 |
中医医疗机构本校验周期的工作总结 |
材料种类:收原件。公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A4纸打印,原件1份,加盖公章,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执业人员聘用、业务开展情况及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的运营情况,有放射诊疗项目的需含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
详见: 示范文本工作总结.jpg。 |
无 |
无 |
3 |
执业登记项目、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及卫生技术人员名册 |
材料种类:收原件。公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A4纸打印,原件1份,加盖公章。 |
详见: 示范文本卫生技术人员名册.jpg、执业登记项目、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jpg。 |
无 |
无 |
4 |
校验期内医疗机构执业情况 |
材料种类:收原件。公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A4纸打印,原件1份,加盖公章,包括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
详见: 示范文本校验期内医疗机构执业情况.jpg。 |
无 |
无 |
5 |
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第二类医疗技术、第三类医疗技术等) |
材料种类:收原件。公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A4纸打印,原件1份,加盖公章。 |
详见: 示范文本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jpg。 |
无 |
无 |
6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材料种类:收原件、复印件。公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复印件1份, 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无。 |
无 |
无 |
7 |
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
材料种类:验原件、复印件。公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复印件1份, 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 |
无。 |
无 |
无 |
8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
材料种类:验原件、复印件。公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复印件1份, 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 |
详见: 示范文本检测报告.docx。 |
无 |
无 |
八、到实体大厅办理次数
窗口办理:1次。
网上办理:1次。
九、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制证--取件。
十、审批决定证件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备注校验信息
十一、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二、办理时限
办理总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无。
(1)申请: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2)受理: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3)审核: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4)办结: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5)制证: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6)取件: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十三、数量限制
0
十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五、收费方式
不支持在线支付。
十六、认证方式
平台注册、手机认证、身份证实名认证、实体大厅现场审核认证。
十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
十八、办理地点
南充市涪江路19号三楼04、05、06窗口
十九、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现场递交。
二十、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支持快递。
网上办理:支持快递。
二十一、办理网址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询电话
0817-2338345
二十三、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项
无。
南充市政策法规与科教科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审批(校验)
审查工作细则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要点 |
审查标准 |
依据 |
注意事项 |
1 |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
是否达到校验申请条件 |
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57号。 |
无 |
2 |
中医医疗机构本校验周期的工作总结 |
本校验期间工作客观真实 |
正式文件,加盖公章 |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57号。 |
无 |
3 |
执业登记项目、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及卫生技术人员名册 |
查验相关情况真实性 |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57号。 |
无 |
4 |
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
查验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真实性 |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57号。 |
无 |
5 |
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
查验事故问题及处理情况真实性 |
正式文件,加盖公章 |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57号。 |
无 |
6 |
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第二类医疗技术、第三类医疗技术等) |
符合医疗技术项目开展相关规定要求 |
正式文件,加盖公章 |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57号。 |
无 |
7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57号。 |
无 |
8 |
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
放射工作人员是否达到职业健康相关要求 |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57号。 |
无 |
9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
设备性能正常,工作场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57号。 |
无 |